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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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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房〔〕号

关于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房产管理局

年9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域外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遵循*府组织、多方参与、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其他有关行*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物业行*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作用。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信息申报情况;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三)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项目经理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履约守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及*策遵守情况;


  (五)物业服务投诉处置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物业项目基本信息两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类别等相关信息。物业项目基本信息主要为: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成年限、项目管理类型、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情况,项目经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及期限、服务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荣获各级*府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新闻媒体表扬以及其它取得良好业绩的证明等相关信息。

(三)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失信违约、新闻媒体曝光、重大信访投诉、不参加物业行*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培训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集和初步认定


  1、基本信息的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物业行*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行*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信息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步认定。


  2、良好信息的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良好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行*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信息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步认定。


  3、不良信息的采集。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通过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及日常业务工作,对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时进行采集,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步认定,并上报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汇总。


  市物业行*主管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不良信息,可直接予以采集,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步认定。

(二)预公示


  1、信用信息初步认定后,应通过市房产*务网站向相关企业进行预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相关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预公示期内,向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认定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三)认定


  对经预公示无异议或核实无误的信用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物业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逾期拒不改正的,可继续作为不良信息予以采集。

第十条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在本年度内,整改结果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确认,已经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影响的,取消原不良信息认定,修复企业信用分值,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信用信息总得分=信用基准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等级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基本合格)、E级(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综合得分在分(含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

(二)信用综合得分在分(含分)以上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

(三)信用综合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

(四)信用综合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

(五)信用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以及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E级。

具体信用综合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一票否决,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E级:

(一)拒不上报基本信息,拒不参加综合信用评价的;

(二)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进入程序,擅自进入物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或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资料的;

(五)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六)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度评定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最终信用得分情况,同时向其他有关行*管理部门征集相关信用信息认定情况后,综合评定出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通过市房产*务网站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企业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预公示期内,向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物业行*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预公示期结束、且对相关异议答复处理后,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市房产*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取单独计分的方式,分值总分为25分,其中基本分值20分,加分分值5分。


  具体信用综合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五条主要管理人员中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信用分值记为0分;项目经理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6-9款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信用分值记为0分。

第十六条市物业行*主管部门对采集认定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具体评分标准予以加减分,并通过市房产*务网站在行业内进行公布。

第六章信用评价的综合运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采取年度评定方式,作为物业项目招投标、物业示范项目创建、企业日常监管、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加以运用。


  第十八条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在物业示范项目创建、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在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时作为优良业绩予以加分;所管项目除发生集体信访的,免于考评监管。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允许企业正常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示范项目创建、评先评优等活动,对企业和所管项目实施一般性监管。

(三)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由相关物业行*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警示;对所管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取消示范项目创建和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建议招标人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时对该企业慎重考虑。

(四)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市物业行*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取消示范项目创建和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禁止承接新项目;有重大矛盾信访的,视情节建议业主大会启动退出程序;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

(五)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向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并建议市工商行*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根据其信用评分情况,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个人年度信用分值在10-5分(不含5分)的,对所在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减分5分。

(二)个人年度信用分值在5-0分(不含0分)的,对所在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减分8分;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由市物业行*主管部门予以约谈;担任项目经理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行*主管部门予以约谈。

 (三)个人年度信用分值为0分的,对所在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信用减分20分。同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主要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在年度评分周期内,该人员信用分值在纳入原有企业信用评价的同时,同步纳入新入职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建立黑名单制度。连续两年信用综合评价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一票否决的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纳入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为三年,对于黑名单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禁止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向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并建议工商行*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和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分的公示期、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保存期均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鸡西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鸡*房﹝﹞70号)同时废止。

附:鸡西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分标准(一)(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息采集评分表)

序号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

加分分值

1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5

2

物业服务项目在本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5

3

物业服务项目在本企业服务期间,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

5

4

物业服务企业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表扬的

5

5

物业服务项目在本企业服务期间,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80-95分(含80分)的

3

6

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加*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企业社会义务,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认定贡献突出的

2

7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年度信用得分在20分以上(不含20分)的

2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分标准(二)(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采集评分表)

序号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

减分分值

1

拒不上报基本信息,拒不参加综合信用评价的

一票否决

2

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一票否决

3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进入程序,擅自进入物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票否决

4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或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资料的

一票否决

5

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一票否决

6

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一票否决

7

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一票否决

8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票否决

9

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一票否决

10

未按时申报年度基本信息,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项目基本信息缺失、失真,影响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

20

11

被各相关行*主管部门给予行*处罚的

20

12

物业服务质量低下,所管物业项目本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20

13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到市级及市级以上*委、*府、行*主管部门等机构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30

14

企业和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基本信息失真,影响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

10

15

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未履行承接查验手续的

10

16

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曝光的

15

17

未在服务场所公示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及单元门或楼道内公示报修投诉电话、服务人员姓名等信息的

10

18

未设立24小时报修或服务电话的

10

19

物业服务质量较差,所管物业项目本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60分-70分(不含70分)的

10

20

被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0

21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到市物业行*主管部门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10

22

主要管理人员年度信用分值为0分的

10

23

主要管理人员年度信用分值在5-0分(不含0分)的

8

24

未按规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5

25

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省、市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曝光的

10

26

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导致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

5

27

未按物业行*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工作统计报表或各类工作信息的

10

28

24小时报修或服务电话无人值守或接听的

5

29

主要管理人员年度信用分值在10-5分(不含5分)的

5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分标准(三)(主要管理人员良好信息采集评分表)

序号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

加分对象

加分分值

1

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项目经理

5

2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5

3

物业服务项目在本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物业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总经理

项目经理

3

4

物业服务项目在本企业服务期间,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

总经理

项目经理

3

5

物业服务项目在本企业服务期间,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80-95分(含80分)的

项目经理

2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分标准(四)(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息采集评分表)

序号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

减分对象

减分分值

1

拒不上报基本信息,拒不参加综合信用评价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一票否决

2

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一票否决

3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进入程序,擅自进入物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一票否决

4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或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资料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一票否决

5

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一票否决

6

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项目经理

一票否决

7

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项目经理

一票否决

8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项目经理

一票否决

9

经市物业行*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项目经理

一票否决

10

未按时申报年度基本信息,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项目基本信息缺失、失真,影响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15

11

物业服务企业被各相关行*主管部门给予行*处罚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15

12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到市级及市级以上*委、*府、行*主管部门等机构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项目经理

15

13

物业服务企业被市级及市级以上物业行*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10

14

物业服务质量低下,负责的物业项目本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总经理

项目经理

10

15

企业和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基本信息失真,影响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5

16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约谈等工作活动的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项目经理

5

17

未按规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项目经理

5

18

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曝光的

项目经理

5

19

未在服务场所公示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及单元门或楼道内公示报修投诉电话、服务人员姓名等信息的

项目经理

5

20

未设立24小时报修或服务电话的

项目经理

5

21

物业服务质量较差,所负责物业项目本年度物业服务考评监管得分在60分-70分(不含70分)的

项目经理

5

22

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省、市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曝光的

项目经理

3

23

所负责的物业项目因服务质量原因,导致业主到市、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投诉,未予解决,查证属实的

项目经理

5

来源:房产局

综合编辑:微鸡西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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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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