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年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年5月14日-年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地点
(一)在市直参保的企业在职人员到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统一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办理申报手续。
(二)在市直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托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个体缴费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户籍转入其它市地的到转出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报名地点进行申请。
(三)在各县(市)参保的企业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到各县(市)人社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报条件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满15年以上。
(二)因病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确诊为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失败或者术后复发的不受此时间限制)尚未恢复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二)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单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
(三)医院(精神类疾病和传染医院住院病历)确诊并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须加盖病历复印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病历。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由企业及各区人社部门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企业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统一提交《公示证明》。
(六)档案托管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
五、鉴定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提交的住院病历必须为真实有效病历,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具体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待省人社厅确定后另行通知。
七、各级人社部门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鸡冠区和平北大街号室
联系
密山市:密山市市民大厦办公室
联系
虎林市:虎林市人社局退休审批办(四楼)
联系
鸡东县:鸡东县就业局档案室
联系
鸡冠区:鸡冠区信访局大厅
联系
恒山区: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
滴道区:滴道区政府大楼办公室
联系
城子河区:城子河区就业服务中心(城子河区双退办院内)
联系
梨树区:梨树区人社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
麻山区:麻山区政府办公楼B区
联系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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