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龙江省委环境办获悉,为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提高*府公共服务水平,我省下发《黑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的通知》,向社会公布了首批取消和规范的37项证明事项。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合葬证明。
2、意外伤害证明。
3、未婚未育证明。
4、未婚初育证明。
5、未婚同居证明。
6、未生育证明。
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的,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查阅档案证明。
2、领取高龄补贴证明。
3、服刑证明。
4、年龄证明。
5、高龄证明。
6、80岁至90岁老人证明。
7、退伍*人证明。
8、退休证明。
9、癌症证明。
10、疾病证明。
11、就医证明。
12、戒*证明。
13、流动人口证明。
14、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各级*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无偿还能力证明。
2、“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
3、不危害社会证明。
4、地址证明。
5、房屋位置证明。
6、房屋无房照证明。
7、商户位置证明。
8、未动迁证明。
9、未收养证明。
10、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
11、无劣迹证明。
12、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以下证明。
1、房产证丢失证明。
2、身份证丢失证明。
3、户口簿丢失证明。
4、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
5、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