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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
2.后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在异地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我市行*区域内购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其他未结清贷款的,在每月支付其他债务后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的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贷款的,在每月支付上一笔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仍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6.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借款人出具有效证明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6期。
3.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在公积金中心贷款系统中曾经连续6期(含6期)以上未还款。
4.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有不良记录。
5.以家庭为单位,所购住房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6.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抵押贷款办理要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本人无法到场签字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本人无法到场签字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3.抵押房照及查档单。
4.购房手续:商品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如所购商品房可以办理不动产权书的,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预收房款专用发票;产权转让房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动迁房需提供动迁协议及交款收据,其它情况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手续。
5.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6.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7.公积金中心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按揭贷款办理要件
1.借款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本人无法到场签字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购房合同和商品房预收房款专用收据原件。
3.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4.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贷款额度的确定
1.公积金抵押贷款按抵押房屋评估价的60﹪-70﹪确定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金额。
2.公积金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20%。
六、贷款期限及额度
1.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2.个体参缴人员贷款期限为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借款人出具个人交纳养老保险凭证的,贷款期限延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七、利率及还款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调整。
2.公积金贷款现行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是2.75%,五年以上年利率是3.25%。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
八、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和共同还款人每月支付其他债务后月收入的60﹪。
2.公积金贷款可以夫妻共同还款,同时借款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作为共同还款人。
3.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父母、子女)不在一同户口的,需公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确定其父子、母子关系。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须事先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提前偿还本息。
5.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加收罚息。罚息由受委托银行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划收。
九、贷款的抵押
1.抵押贷款借款人可以用自有或第三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产抵押。
2.自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3.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允许用住宅楼房或非住宅楼房作抵押。
4.房屋在抵押期内,借款人有维修、养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5.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同时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书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十、贷款的结清
1.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持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解除他项权利登记表及他项权证再到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抵押房屋所有权证。
2.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在没有逾期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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