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异地安置人员:
为落实好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异地就医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函〔)72号)文件要求,现对文件中部分异地就医相关*策通知如下:
1.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备案经操作系统登记后即时生效,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直接使用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结算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对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策。因特殊原因回本市手工结算的,执行参保地“三项目录”支付范围及结算有关规定。
2.对于“海南候鸟人群”开通“海南免备案”服务(对有意向去海南人员开通异地就医备案免提交要件,只需拨打参保地医疗经办中心电话即可办理),在海南省和参保地住院均可直接刷卡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对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策。
3.结合《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大学生“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30号)文件要求,对于我市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就医地和参保地(大学所在地和家乡)同时开通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对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策。
4、根据《关于规范和优化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支付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黑医保涵〔)47号)号文件要求,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经个人申请,提交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开通银行功能);身份证复印件,到鸡西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划转业务。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每季度划转一次,每次划转时将当前个人账户余额资金一次性划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鸡西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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