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中央单位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鸡西法院决定将下列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现督促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鸡西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或抗拒执行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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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如下情形,可申请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温馨提示
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法律义务前,将在*府采购、招标投标、行*审批、*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
鸡西法院提醒您,在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前,请务必查询对方是否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为进一步打击失信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鸡西法院特开通失信曝光台,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欢迎广大市民转发扩散,向人民法院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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