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中级法院执行了没生效的判决
——大胆法官伙同书记员违法制作执行文书
主题词:
黑龙江鸡西中级法院李长发上诉十多年没有结果枉法执行黑名单
正文:
一、因合伙纠纷被起诉
年,王金生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长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过长达八年的审理,于年1月15日,承办人鸡西中院民一庭法官刘兆宇制作了()鸡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年1月25日给李长发宣判送达,李长发当即表示要上诉,提交了上诉状,并于年2月2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汇去上诉费款项共计13..00元。
二、上诉四年没有任何结果
在此之后至今的四年时间,李长发始终没有接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开庭通知。
李长发为此多次到鸡西市中级法院找到刘兆宇法官,询问上诉案卷是否已经移交到黑龙江省法院,他答复让我等待。
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里,李长发无数次往返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和鸡西市中级法院之间,对上诉情况进行催问和垂询,刘兆宇一直让等待,但是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给李长发的答复是没有接到鸡西市中级法院转来的案卷,无法分案和安排开庭事宜。
三、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年10月初,李长发购买飞机票发现自己被拉黑,到邮*储蓄银行取款时,发现账号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取款。
李长发随即到公安机关、鸡冠区法院查询,得知因涉及案件纠纷被鸡西市中院执行局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长发到鸡西中院调取了()黑03执74号卷宗,发现年6月23日,承办法官刘兆宇擅自违法扣压自己的上诉材料达一年半之久后,指派书记员苏爽在()鸡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最后的第8页结尾处,签写了“双方当事人已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的字样,原告王金生凭此所谓生效判决书,于年7月4日,向鸡西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李长发。
↓此执行裁定书没有送达李长发,下图为卷宗复印件。
↓送达回证非李长发本人签字。
四、王金生能够让检察院的
内设机构给他做担保
关于王金生其人。
王金生,男,汉族,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委。
值得一提的是,年9月19日,王金生申请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长发的财产进行保全,不但使用的纸张是黑龙江省司法厅的,而且,年9月20日提供担保的居然是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生活基地。
经过天眼查询,这个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生活基地不是企业,应该属于行*机关的内设机构。市级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给王金生做担保,可见王金生的面子之大,就差鸡西市检察院直接给人家做担保了。
五、法官的胆子为何如此之大?
鸡西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刘兆宇,将一起已经上诉了的案子,常年扣押上诉状不说,而且,还将没有生效的判决伪造送达回证,伪造已经生效,交给执行局执行。
刘兆宇只是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四级高级法官,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刘兆宇审理的案子究竟轮乱到什么程度?他为什么那么害怕李长发上诉?害怕上诉也就罢了,为何他又知法犯法,伪造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执行李长发?由此可见,刘兆宇的胆子之大。
刘兆宇如此的胆大为了王金生,那么,刘兆宇在王金生的那里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是绝对不会为王金生冒如此大险的。
鸡西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居然根本就不按照正常套路来执行,根本就不给李长发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包括()黑03执74号执行通知书,()黑03执74号财产报告令等等均没有给李长发送达,就直接在办公室里伪造李长发的签字,开始了一系列的执行行为。李长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账户被冻结、房产被查封。
年1月29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黑03执74号执行决定书直接将李长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具体执行法官是白云峰
六、王伟威胁李长发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是王伟,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就在李长发控告举报刘兆宇最激烈的时候,年12月6日下午,民一庭庭长王伟找李长发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让李长发交上诉状,还限令李长发15天交上,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李长发当即回她:一审判完之后,我就交给你们了怎么还让交?李长发无视王伟的无理要求,断然拒绝了王伟的要求。
其实,李长发如果现在递交上诉状,就上了王伟的恶当,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期是收到判决之后的是五天之内,李长发如果再次上诉,会被认为超期而不收上诉状。王伟意图想掩盖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执行的违法行为。
七、鸡西市中级法院的法官
违反的法律法规
在互联网上,我们可以很轻松地看到如下内容:
《这社会还有没有讲理的地方我要控告》;
《没有员额,没有审判权人员担任庭长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鸡西中级法院于广江,刘思凯,白云峰,渎职害的我倾家荡产》;
《这个法院为何对被告表现的那么仁慈?》。
那么,本案中,鸡西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规定:
“在民事、行*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规定: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八、鸡西市检察院生活基地
为王金生担保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鸡西市检察院生活基地不是企业,不是事业单位,它只是一个国家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它为王金生出具的保证违法而且无效。
我们不知道,鸡西市中级法院今后还会出现多少令世人震惊的奇迹?
是不是在鸡西市中级法院,没有生效的判决都可以直接执行?
李长发多次向鸡西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和主管副院长反映有关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是,至今,他们没有任何限制的回复,制造错误执行的法官没有一个承担责任,也没有一个被追责。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大梁不正掉下来。如果鸡西市中级法院的院长主持公平正义的话,恐怕就不会出现李长发这样的案子。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予以跟踪报道。李长发的其他事件也将陆续推出,敬请各界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