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重点疫区返回鸡西市人员及与其接触者,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重点疫区返回鸡西市人员及与其接触者,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依法予以行*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府相关部门的有关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工作人员通行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以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拒不执行人民*府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对以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区、县(市)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将依法严厉处罚。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年2月3日起施行。
鸡西市公安局
年2月3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