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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于年4月19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行*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下同)。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县(市)两级人民*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5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鸡西市市、县(市)两级人民*府分别只保留一个行*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府统一行使行*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府名义作出行*复议决定。人民*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复议案件。此前,人民*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人民*府部门提出的行*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市、县(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作为本级人民*府行*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府行*复议事项。
三、市、县(市)两级人民*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府行*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府行*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复议申请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鸡西市人民*府及县(市)、区人民*府行*复议机构地址及
鸡西市人民*府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