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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3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鸡西市*协原*组书记、主席李洪祥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洪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收益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李洪祥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李洪祥先后利用担任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黑河市副市长,鸡西市副市长和鸡西市*协*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和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