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黑龙江兴凯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游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鸡西市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
赔偿义务人游某某在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内违法筑坝,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游某某需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元。游某某拒不同意进行磋商,拒绝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上签字,兴凯湖管委会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向游某某追缴赔偿金。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牵头部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委派工作人员出席庭审,旁听此案审理过程。
本案为鸡西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确定的赔偿案件,得到了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形成了守护鸡西市“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强大合力。
原标题:《市地头条?丨鸡西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民事诉讼案开庭审理》